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强化立法合宪与政府诚信约束 保卫全民资产安全和国民企平等(二)

发布日期:2024-03-26 21:55:56  来源:经济带网  作者:张灏林 特约研究员
0
当前位置: 中国>> 经济资讯>> 市场资讯

  保障全民资产安全与人民维权的立法或被削弱或被废止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向修订,删除行政限制、行政侵权、扰乱经济秩序系列处罚的法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坏分子提供保护伞;《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责任事件多,却或不可执行或轻度执行;《优化营商条例》没有落实责任单位、监督单位,立法单位制定了一部没有责任主体执行的空法。《民法典》不保护无形资产,全部自然资源类财产与发明创新类财产均不受民法保护;政府可以设立企业被写在民法典,再次形成政企不分、政府与民企争利状态;《物权法》的废止,使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国防资产、国有资企资产、无线电频谱、文物和国家保护动植物的全民公有被废除;《担保法》的废除,使得社会主义全民公有财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的条款被废除。《侵权责任法》的废除,使政府侵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条,从各相关行政立法中被删除

201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2018年7月,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

《优化营商条例》发布

202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放弃保护无形资产;

202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废止,废除六大类资产属于全民所有;

202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废止,废除侵权必须承担责任的所有规定;

202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废止,废除全民所有权资产不得担保,全民资产授权经营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方可抵押规定。

      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发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新增网络竞争管理方面的内容,但删除了更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法条,反而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超级保护伞。

      如2018版立法删除了原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赤裸裸地为政府侵权、政府工作人员违法提供法律保护;

删除了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赤裸裸为扰乱市场的资本强大者或濒临破产者提供法律保护。

删除了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赤祼祼的为政府行政机关以法律或行政手段,违法限制竞争提供法律保护。

删除了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了人民对处罚不服的司法救济路径。

对损害赔偿也无理由进行了限额。199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199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向修正,明明白白的告诉人民,中国的立法机关深改工作组,混成了与国家为害、人民为敌的破坏分子,中国的政务公信、司法公信正在被破坏。

2018年7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全文八章82条,在责任追究范围上,明列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5种情形、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8种情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8种情形,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7种情形,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8种情形;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10种情形、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7种情形;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较全面完善。在资产损失认定方面,要求“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但在责任追究处理形式上仅提出“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六种形式。本《办法》提出了上百条追责情形、程序、责任认定与审查要求,却没有监督专章与法律责任专章,未针对各方的职责、权力义务,违法经营、违法投资造成的国有资产价值损失,作出对应的行政惩戒与经济赔偿标准规定。

该办法对违法行为基本做到应列尽列,可到了责任认定、追责与实施惩戒阶段,却没有监督、不提违法责任处理,不对违法经营违法投资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提出追索赔偿要求。民营企业经营亏损,会倾家荡产、一无所有;而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投资经营亏损,或致国有资产流失,却仅是对牵头经营者及经营团队给予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竟然没有必要的经济损失赔偿规定。与此同时,凡法律责任缺失或不可执行的行业办法,同时也无法纳入商务诚信管理、政务诚信管理通道。

2019年10月, 国务院制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七章71条,有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等内容。却没有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的权力责任义务设定,没有被保护对象的权力义务明确,没有监督专章,没有法律责任专章。

第一条明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未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未提保卫国家财产与人民利益不受损失,未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未提保护企业产权与合法投资。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至此,本法依旧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主管机关、监督机关、执行机关。

《条例》提到的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督执法专章,均没有对具体的责任主体设定职责权力义务;没有推进实施的统一措施标准;无法具体落实执行。

在法制保障专章,提出“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以上条款,更大的是提出远期立法规划或承诺,对当下就需要公平平等发展诉求的人民和民企来说,属于画饼充饥。由于《办法》没有法律责任专章,同样无法进入商务诚信管理、政务管理管理通道。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通过立法不保护无形资产,放弃对一切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保护;放弃对一切特许经营权的保护;放弃对人民一切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弃对发现权的保护;宣布同时废止《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十部法律。

这种重大错误,不仅违反《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同时违反2013年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5)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违反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的规定。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废止,同时被废止的,还有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任何全民所有资产的产权保护,是国务院、国资管理部门不能放弃的直管职能,尤其是涉及国防资产、公路铁路港口交通设施、国家机关办公楼、文教卫事业单位资产,决不可授权经营公司有直接处置权,更不允许将处置资产的收益当成赢利项目之一。同样不容忍剥夺人民在国有资产完整性上的监督控告权、参政决策权。只考虑股权比例不变,不考虑资产价值是否大幅缩水。中国的深改工作组人员,存在利用普通人对经济专业知识的不足,在制造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空间。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废止。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担保的表述被删除;国防资产不得抵押的表述被删除,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被废止;未经政府批准,学校医院及国家机关办公楼等国有资产不得抵押的表述被删除。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废止。“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表述同步被废止,同时被废止的,还有对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其他一切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担保权和发现权、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废除《侵权责任法》,使立法机关以立法遗漏的方式放弃对全民资产所有权、公民著作权、发现权的保护不受法律责任追究。使科技部长期以来在立法中公然侵害的公民著作权、发现权等一切知识产权不受法律追究;更导致2021年后,各部委都在修改立法,主动放弃对全民所有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立法机关以立法方式侵害各类全民所有无形资产、私有所有无形资产被合法化! 

 

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建设放弃政务诚信司法信用约束篇

2019年至2024年,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政务公信管理、司法公信管理,政务失信情形认定、司法失信情形认定。政务失信和司法失信惩戒标准,仍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遗漏的重要内容,中国的信用体系管理,一直没有如最初编制规划时设计的那样,四个方面48个信用管理科目统一信息标准,一体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执行! 

2019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2年3月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4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并明确了各项指导意见推进的部委责任单位。要求“(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牵头单位以发改委为主。

其中,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包括“(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包括“(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包括”(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无论是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事中环节信用监管、事后环节信用监管,都未提出建立政务诚信具体内容、未提到健全司法公信建设具体内容,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缺失;司法诚信的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缺失,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执行中缺少了起支撑保障的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系统。本《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即失信于人民,属于不公平、不平等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文共提出九个方面十六项措施,包括“二、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四、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七、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八、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九、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包括十六方面内容“(一)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四)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五)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六)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七)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八)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九)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十)确保过惩相当。”“(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十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十四)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十五)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十六)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介绍,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本“指导意见”在“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里,未分别提及政府失信、司法失信、公民失信、企业失信有哪些情形,如何认定?随后的“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里,没有将政府失信、司法失信纳入管理范畴,给出不同情形失信名单主体认定、设列与惩戒措施,或者政府失信、司法失信认定、惩戒别有专门补充办法被“指导意见”列入。本“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事实上应为“公民和企业法人”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司法机关被排除在信用管理制约机制之外。由于“政府公信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基础”“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首先应构建政府守信失信、司法守信失信的认定标准与奖励惩戒措施,否则是不公平不平等的信用管理制度。中国的深改工作小组,急需补充完善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类认定与处置政策,将政府失信、事业单位失信、司法机关失信与公民失信、企业失信情形认定与联合惩戒,同时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执行!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意见》包括“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四个方面,共提出16项举措,包括:“(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十一)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意见》提到“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却放弃了“司法机关”,,明确“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到的政务诚信4个方面,商务诚信15个方面,社会诚信10个方面,司法公信6个方面未全面提及,仅提到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中的一小部分,至今机关事业失信、司法机关失信的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绝大商务失信和社会失信的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至今没有建立!

尤其对现在迫切需要面对的,行政机关对于本部门制定的法律规章与规划,不公开或片断性公示;立法不按《立法法》规定全面约束各方主体;只约束管理对象不约束管理机关;应接受监督却不明确监督渠道措施;不衔接《宪法》和上级法等违法失信行为;选择性执法、滥用行政权将指导意见当法使用;兑现国家支持政策对国民企不平等系列失信行为不提出认定;对司法机关放弃以审判为核心、放弃司法独立原则、放弃纠正错误行政立法的职能、不经审判即推进执行、滥用执行手段、低价评估处置企业个人资产、超标准执行、配合一方搞虚假诉讼,不依法审判判决;不按诉讼节点履行程序、随意出具法律文书、随意滥用失信惩戒工具等等司法失信行为,却没有设定任何失信情形确定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急需及时对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的各项分类信用及约束性要求,一体构建体系、一体公示信息、一体推动使用,统一执行标准。

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层目录》共列举13大类130多个条目,被管理对象分别为个人(相体工商户)、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大政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失信、立法机关的立法违宪违法失公、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不在被约束对象与约束行为范围内。因此,当前中国的信用管理体制机制,并没有按2014年编制规划纲要时提出的,将政务公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信息,一体纳入信用管理体制范围内。

      十三大类信息基础目录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务与职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情况信息”“经营主体自然提供的信用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失信名单”“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社会信用领域黑名单”“网络信用黑名单”“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名单”“价格失信主体名单”“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医疗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学术期刊黑名单”“职称申报评审黑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矿业权人严重失信黑名单”“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进入口海观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境外投资黑名单”“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本次清单中,没有“拖欠中小企业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更没有“行政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行政乱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也没有“司法审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司法判决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司法执行违法失信联合惩式名单信息”;当初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列举的行政公信管理、司法公信管理被排除在失信惩戒清单之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推出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列出了惩戒措施、内容、惩戒对象、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项:具体包括: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3、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4、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5、依法依规不准出境;5、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7、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8、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9、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10、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1、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1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13、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14、推送经营主体自主参考。

其中3、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依法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依法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高管等; 7、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包括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8、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的,包括: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以上禁入或从业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获取支持政策限制行为,大概率与当事人的失信原因无关,不符合司法审判的有罪有罚、无罪不罚,罪罚对等原则。

此外,大量的政府行政管理失信情形认定、司法失信情形认定,没有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这与深改推进以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包含的范围类型被删除;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表述被删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条款被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废止后,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科技成果软件著作权与发现权被遗漏未受保护,6项全民所有资产被删除受保护;政府机关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职务之便利侵占民营企业无形资产权后不再承担责任高度相关。各行政机关纷纷利用立法权修改本行业管理法,删除违法侵权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表述。

2019年之后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监察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条款不是全面缺失,就是有却不具体不可执行,这导致中国的行政机关及行政侵权责任人;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的侵权责任人,始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侵权问题,始终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认定与惩戒处分设置,形成纪检政法系统人,长期被排除在法律惩戒约束之外,中国事实存在一大批受特殊权力保护的人。

 

   知识产权强国、就业促进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空转篇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发布;两规划均只有体系构思,没有重点任务提出、没有重大项目安排,未明确实施责任单位、没有层层任务分解与实施进度安排,没有目标考核,提到财政资金支持却没有任务项目对应。是不可执行也不想执行的规划和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发布,虽有任务有项目,却延续着对科技中小企业无直接财政资金和产业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只能做技术转让者、被兼并对象或做大企业配套者;支持方向上,社会主义中国在国家管理机制上的扶弱济贫、创新驱动、普惠人民的政策定位,被转向以国家力量状大国企、以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之名持续支持少数民企先富的放弃公平定位。

2021年8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021年8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2021年12月

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1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本规划没有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只提出知识产权强国的宏观构思,包括“(四)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五)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六)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七)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八)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九)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十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十二)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十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十四)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十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十六)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十七)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十八)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十九)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二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二十一)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

 保障措施:(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落实本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二十三)加强条件保障。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支持。(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一个国家的十五年知识产权强国纲要,全部停留在体系设计、环境建设与理论宣传,没有一项深入提出建设方法、措施与重点发展方向;没有阶段性任务布置,没有具体的落地实施推进单位,更没有阶段性任务布置,没有层层任务分解,没有具体明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与方向,没有一般规划必有的重点任务专章、重点项目专章,确切地说,这是一部不可执行也不想执行的规划,中国的知识产权强国纲要,更多的是一项只说不做的欺骗性规划。

2021.8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城镇新增就业5500万人以上,努力实现更大规模,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城乡、区域就业机会差距逐步缩小,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人力资源质量大幅提升,更加匹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国高技能人才总量稳步扩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新增劳动力受过高等教育比例达到55%。”“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

      本规划没有重点任务、重大项目,但做出了促进步业体系设计,包括“(四)全面增强就业吸纳能力。”“(五)培育接续有力的就业新动能。”“(六)提高区域就业承载力。”“(七)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八)鼓励引导各类群体投身创业。”“(九)全面升级创业服务。”“(十)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一)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十二)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四)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十五)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十六)构建系统完备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十七)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十八)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改善劳动者就业条件。”“(二十)促进平等就业。”“(二十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十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二十三)全面强化风险应对处置。”保障措施包括“(二十四)加强党的领导。”“(二十五)强化资金保障。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按规定统筹各类就业资金,提高使用效率。”“二十六)提升政策效果。”“(二十七)鼓励探索创新。”“二十八)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

      本规划停留在就业促进体系设计上,没有重点任务专章、没有重大专项专章,设计了国务院工作领导小组,却不明确落地推进实施的责任单位,更没有层层任务分解和实施进度提出、没有业绩考核要求,提到的资金保障却没有可对应任务和项目。

2021.12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意在“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中小企业人均营业收入增长18%以上。”“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以上,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10% 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数年均增长15%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步伐明显加快。推动形成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 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向纵深发展,中小企业创新生态不断完善。”

主要任务包括“(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二)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三)建立高效服务体系 (四)完善公平竞争环境(五)提高融资可得性  (六)加强合法权益保护(七)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其中状大市场主体的具体安排包括“继续举办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优化各类创业载体布局,完善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和创业支撑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咨询服务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优化企业人才结构,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总结推广“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经验做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做大做强。聚焦特色产业和细分领域,打造中小企业集群、园区等载体。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真正需要的产业支持措施、科技创新资助,新产品推广应用、政府优先采购却没有。

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长效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开展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活动,完善维权援助线上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维权意识和能力。”没有直接、平等、公平的合法财产保护,只有被侵权后的协调与救济。

重点工程主要有“(一)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二)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 (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 (四)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工程 (五)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工程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促进工程(七)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工程 (八)中小企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九)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工程”

其中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包括“1.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体系、2.建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3.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4.塑造企业文化”,始终强调支持为大企业提供地区性配套服务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始终不提为百万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直接实惠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与首台套设备采购和首次服务政府优先采购应用。

保障措施包括“(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加强政策协同和评估督导(三)加强运行监测和政策研究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即便如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仍没有责任分工、没有任务分解,对中小企业没有直接明确的财政资助支持;仍停在监测与政策研究阶段,要求以好的舆论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如果好的舆论环境,就能促进中小企业就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国家规划出如此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意义何在?动辄投入百亿千亿的财政资金建设目,解决了谁的就业问题与赢利?中小企业实质上成长状大了没有?科技成果转化了没有?

    

          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立法缺乏实质保障措施篇

2019年至2021年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陆续发布,条例与办法都有对中小企业有利的法条,其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为政府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金,以上四立法都有的共性问题是,没有对主管机关、执行机关设定权力义务责任;未明确被保护对象中小企业的权力义务;没有监督执行专章,没有法律责任专章;并且由于没有法律责任专章而无法进入政务信用管理通道。是明符其实的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立法,本质上属于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存在执行机关级别过低,只约束普通民营企业,无法约束保持垄断地位的省级以上国央企问问题;《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存在主管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工不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监督机关、单向约束被管理对象竺问题。也存在无法进入政务诚信管理通道的问题。

2019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0年7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1年6月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月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023年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19年4月,全国人大修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共五章33条,在总则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没有市省国级主管机关,按照同级管理原则,市、省国级的国央企将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本法提出经营中的4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象的3种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实施欺骗行为;不得侵犯商业机密的4种行为,不得设置违法有奖销售的3钟情形;不得妨碍其他人合法经营的4种情形;明列调查不正当竞争可以采取的五种措施以及对经营者的约束要求;但没有列出调查机关的职责、权力义务;经营者的权力义务,未提及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程序、各阶段时限,处罚类型、异议提出等必要告知事项;未系统提出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与“禁止”事项。本法没有监督专章,本法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提出13条惩戒规则,对执法者提出仅1条且没有惩戒标准;经济处罚标准与违法所得对应性不强,有些惩戒存在处罚过重问题。

这是一部只约束地方普通经营者、无法约束拥有市省级身份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的立法,且存在惩戒标准过重问题;该法主管单位、监督单位不明确,执法机关因级别过底且没有实质约束能力;是一部权责利严重失衡、存在明显不公平的立法。

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发布,全文29条。明确“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本条例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8种情形:机关、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2种情形:却没有设置责任单位对中小企业支付的职责权力义务;未明确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力义务;本条例没有监督专章,没有法律责任专章,机关事业单位违法本条例的处罚标准不明确不具体。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有要求及时对中小企业支付的事项,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及违反支付条例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没有被列入失信《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层目录》清单,成为“拖欠中小企业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中的一员,导致形成中小企业欠款的责任人始终受不到应有惩戒处罚。这也标志着中国政务公信管理,至今没有将政府机关、政府机关负责人列为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被排除在了公示惩戒目标之外。

2021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与2014年同名《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发生了根本性的方向转变。

尽管有第七条规定“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本版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出现的财政支持资金,已经与真正需要资金促进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没有关系,主要为各地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一切公共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投资、平台运营机构,及地方政府主办的创新基地、产业园主体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而备。

本办法没有明确主管、监督机关的职责权力义务,未明确执行机关的权力义务,未明确提出被保护对象的权力义务;没有监督执行专章,没有法律责任专章;是一个以行政规章名义发布的工作规则通知,且规章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相一致,应更名为“政府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发布,办法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本办法未明确主管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责权力义务,未明确被保护对象的权力义务;没有监督执行专章,没有法律责任专章;是一个以行政规章名义发布的工作规则通知。

2021年12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办法共19条,提出“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了投诉受理机关、投诉受理渠道、投诉材料内容约定,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规定了投诉审查时间、处理时间、处理时间延长等规定,“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

 本办法明确了要“反馈处理结果”,却没有提出要“解决实际问题”。办法没有主管机关、执行机关的权力义务责任设定,没有被保护对象权力义务规定,没有监督监管、法律责任专章,同样是一个以行政规章名义发布的工作规则通知。

2023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提出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滥用市场支付地位行为,但未明列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此项管理的职责、权力义务,是否有基层执行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责权力义务是什么?被管理对象的责任、权力义务如何?本规定提出了认定禁止滥用市场支付地位的原则,对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界定;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禁止情形作出了相对细致约束,并提出了4项符合条件、认定的7项因素,但均十分抽象无可执行标准;本规定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件的受理途径、举报内容、立案条件、调查资格、处罚决定、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中止调查的情形、结果公示、惩戒标准;但未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管机关与认定执行机关的差别,认定流程、具体可执行标准,异议处理流程、方法、渠道,管理机关、未公开列示“不得”“禁止”事项;在确认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提出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惩戒标准针对性不足;本规定没有设置多维监督条款;没有对管理者、被管理对象提出双向追责与惩戒的条款。

这是一部主管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工不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的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全过程执行流程与受理机关不明确,没有监督机关、单向约束被管理对象的立法。

中国的市场监督管理,存在主管单位职责权力义务不透明,对普通企业惩戒过度,对市省国级公有制企业、央企给予不受约束的特殊权力等种种问题。这种市场监管规则之下,民企根本无法与各市省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竞争。

 

                 以支持民企发展之名限制制约民企发展篇

      在持续三个规划周期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没有实质落实、就业促进没有实质推进,中小企业被定位为创业服务消费者方、技术转让方、被兼并重组方、为大企业提供“专精特新”配套协作的背景下,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中小企业因无法获得与国有企业、龙头民企公平平等发展机会,最终成为需长期被纾困的一方。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又是在多部关键法律作出违宪修改之后,最终反向保护侵权人。国务院部委持续安排的金融服务、大中小企业融通、小巨人推荐、纾困解难,或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实际剥夺中小企业权力;或以金融支持之名持续为金融机构开拓面对中小企业的新市场、新产品,提供风险经营补贴,为其处置和证券化资产提供政策支持;或以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方式固定指导意见与违法立法的法律效率。此外,一些看起来有益于民企的政策,终因不向基层分解任务,不提出实质措施与资金保障始终无法实现;中小企业需要的产权保护、经营权维护、机会平等、权力平等、规则平等总是以实现,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急待修复。

2020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1年7月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1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2022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年5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知识产权局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

2022年6月

工信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一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2年8月

科技部财政部发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

2023年7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8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3年10月

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2023年11月

中国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包括“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3.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5.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6.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7.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8.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9.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10.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11.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12.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13.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14.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15.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16.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17.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19.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20.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21.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2.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23.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4.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5.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26.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27.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28.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29.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30.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31.以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等31条措施集中被提出。

由于“意见”提到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缺乏合宪性审查,没有对受约束各方提出的公平平等权力义务责任约束;存在放弃部分全民资产所有权、遗漏无形资产产权问题;政务诚信管理与司法诚信管理建设未跟上;一经提出即违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是丧失司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改革意见。

2021年7月,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继续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其中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强化“首贷户”服务,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首贷户”纳入内部考核评价指标。”“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

以上金融支持政策,没有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降息、免息、遇到困难可申请一定年期展期延贷等支持政策,与其说是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服务小微企业,不如说是官方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之名,帮助金融机构开拓小微企业客户、开拓新产品;同时为国有金融机构处置金融资产、证券化资产提供政策支持理由。

2021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提出“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五、加强用电保障。”“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等等。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然而,本通知只有部级责任单位,没有基层落地实施责任单位、没有监督机关、没有层层分解任务与完成目标考核,没有不执行本通知的惩戒措施。

2022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3.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 4.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5.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6.加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7.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8.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9.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10.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11.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12.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 13.切实防止有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14.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15.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16.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17.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1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指导意见”事实上承认了大量违反《宪法》《立法法》制定的部门法律与各深改“指导意见”的司法效力。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丧失司法审判独立性,不但无法保护小微企业,反而加重中小企业的受害程度。

2022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提出“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等六项措施,这本质上又是一部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拓中小微企业金融市场,同时为金融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补贴支持的政策。

对中小企业来说,向金融贷个款,又是要找担保公司担保、又要进行财产保险,严重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这又是一部财政部以立法之名,帮助担保公司、财产保险机关开拓服务市场的通知。真正的支持政策,要么由政府直接采购负担这些费用,或将担保机关、保险公司变成事业单位,为中小企业无偿提供信用担保与保险服务。

202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知识产权局 全国工商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能带动、数据联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激发涌现一批协同配套能力突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建设、平台打造,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再次明确,中国“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就是构建培育孵化一批为大企业做配套服务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重点任务包括“(一)以创新为引领,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链”“1.推动协同创新。推动大企业、中小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组建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2.推动创新资源共享。”“3.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完善科研成果供需双向对接机制,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4.推动标准和专利布局。”“5.推动绿色创新升级。”“(二)以提升韧性和竞争力为重点,巩固大中小企业产业链”“1.协同突破产业链断点堵点卡点问题。”“2.发挥大企业龙头带动作用。”“3.提升中小企业配套支撑能力。”“4.打造融通发展区域生态。”“(三)以市场为导向,延伸大中小企业供应链1.加强供应链供需对接。”“2.完善供应链合作机制。”“(四)以数字化为驱动,打通大中小企业数据链”“1.发挥大企业数字化牵引作用。”“2.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3.增强工业互联网支撑作用。”“(五)以金融为纽带,优化大中小企业资金链1.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2.推动直接融资全链条支持。”“3.引导大企业加强供应链金融支持。”“(六)以平台载体为支撑,拓展大中小企业服务链”“1.搭建专业化融通创新平台。”“2.推动各类平台强化融通创新服务。”“3.培育国际合作服务平台。”“(七)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大中小企业人才链”“1.加强人才培养引进。”“2.推动人才共享共用。”“3.提升人才队伍融通创新能力。”

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本地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绘制产业链图谱,建立重点企业库、补链固链强链项目库及需求清单,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强化部、省、市、县联动,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财政可根据发展需要,通过现有渠道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制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的激励措施,对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成效明显的相关团队予以工资总额支持,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国有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在任期考核中给予激励。鼓励地方探索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项目。”“(三)强化宣传引导。”

把大企业定位在是提供创新服务产品方、产业链主链方;把中小企业固定在创新成果购买方、为大企业做产业链的配套协作方;部级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到需要推进落地执行时,各地方政府则由以“有关部门”替代。至此为止,由工信部发改委等十多个部委一体推出的“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行动,彻底变成剥夺中小微企业独立创新资格、强制性将中小企业变成为大企业提供专精特新协作服务的行动方案。即便如此,也不在基层布置执行单位,无差别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成为命运共同体。

2022年6月,工信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一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其中必须满足的三项条件中有一项一般性条件之一是“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这个以支持中小微企业之名发布的专精物新“小巨人”推荐与复核政策,早日脱离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22年8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提出“到2023年底,一批惠企创新政策落地见效,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各类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批骨干企业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一大批中小企业成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 ”

提出的行动内容包括“1.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2.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的机制。”“ 3.引导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4.支持企业前瞻布局基础前沿研究。”“ 5.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6.加大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 7.强化对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 8.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和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 9.加强产学研用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0.提高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

本行动方案,没有确定具体责任单位,没有重大任务、重点项目。加强组织实施方面,仅提到“依托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上,仅为模糊的“各部门、各地方”提出任务;最后就是“3.加强宣传引导。”敷衍与不执行之情跃然纸上。

2023年7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四)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以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各项政策没有落实责任的部委,没有重大任务、重点项目;在组织实施方面,没有层层任务分解,没有完成时间设定与绩效考核,没有资金保障与制度保障,是一部看不到执行措施的“指导意见”。却提出了“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

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提出“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配套政策举措,于8月1日发布”,提出“ 一、促进公平准入”“二、强化要素支持”“三、加强法治保障”“ 四、优化涉企服务”“ 五、营造良好氛围”等五个方面24项内容,其中,中小企业普遍关心的包括“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以上配套政策,明确了部委级责任单位,基层落实单位却没有。也没有任务分解、完成时间规定,没有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同样是一部看不到执行的若干措施通知。

至于“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只会再熬死一批科技中小企业;至于被强行赋予知识成果转化权的国家研究院、大专院校,长期以来“依法”对民营企业形成的“合法”知识产权侵犯与利益侵占,必须马上改正,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必须积极赔偿补偿。致于涉及信用管理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需要彻底修订信用管理与行政处罚办法脱离权责对等与公平公正的一面,回到规则一致、权责对等、权力平等上来。

2023年10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本“指导意见”共提出五大类27条意见,包括: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1.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2.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3.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4.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5.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

“三、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6.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7.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8.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10.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11.依法严厉惩治虚假诉讼。”“12.弘扬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13.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14.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15.推动健全监管执法体系。”

“四、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16.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17.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18.推动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19.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20.助力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五、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21.强化能动司法履职。”“22.公正高效办理民刑行交叉案件。”“ 23.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24.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25.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26.高效率低成本实现企业合法权益。”“27.深化涉民营企业解纷机制建设。”

洋洋洒洒27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不清自己是独立客观公平的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品,一些必要保障民企产权与生存权的司法举措,却又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与执行保障,是一部司法行政界限不清、没有具体标准、自由裁量权无限大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从以“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由,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到以立法的方式,剥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权;以废除《物权法》的方式,放弃保护6大类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身份;以废除《担保法》的方式,使全民资产可以证券化,可以由企业决定对外处置;以废除《侵权责任法》的方式,放弃政府侵权对中小企业财产权力的侵害。到借改革的机会,通过管理无偿划拔按净值入账到公司化的国央企业的资产并持股,大占国家便宜;到借科技体制改革机会,通过立法剥夺科技中小微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权;使科技中小企业企业要么转让技术,要么成为大企业的专精特新配套企业,要么被破产兼并或资产重组,中国的创新驱动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受到极大破坏。

中国的深改与科技创新领域,混入了实权派破坏分子,他们不顾政务诚信与司法诚信,通过参与立法的机会,以欺骗性语言歪曲政策,持续以编制规划推动无休止大上项目,却剥夺科技中小企业参与权;中国的国企改革正持续以国家力量支持公司资本状大,支持少数企业领导人发展成中国特色资本家--官僚资本家;而国家却困投资过度,面临各个地方政府破产的危机。并且,在全社会一体接受新型信用管理制度制约之下,公民和民企早早受35项、14项联合惩戒,国家的政务失信、司法失信却长期不受法律约束;迟迟不见政务公信、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商务诚信约束规则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执行。

中国急需加强立法合法合规性审查,将各党政第一责任人的一体纳入政务信用监管范围,使各领域党政第一责任人敬畏立法执法,重视政府信用、司法诚信和个人守信,使中国重回社会主义价值观之下的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驱动。无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资产,都能得到公平平等的产权保护。国有企业能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做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不能够推行公司制的,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全方位监督制约,继续服务投资大、周期长、社会调节失灵却关系国家安全与民生的重大领域。科技中小企业则成为创新驱动发展与解决人民就业的中紧力量。中国最终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著作权所有,使用请付报酬)

扫描二维码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