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指导意见长期无人进行有效的合宪审查;人大及各部委提出的立法与规章合宪合法性审查无效。同一套深改理论下,国企公司制资本化混合制经营改革,是以国有资产无偿划拔、以净资产价值投资作为注册资本,授权经营下进行;并且以国有股权激励分红,却无需经营团队提供资产担保,损失无需赔偿;民营企业却是每一分投资靠自己,亏损自担。国有投资公司本应投向关系国家命脉、重大战略与市场调节失灵的产业方向,不单纯以赢利为目的,是不适合进行公司化资本化改革的领域,却拿出来分类授权经营、混合制经营使少数人因获得经营权、激励股权而巨富;民营科技中小企业却是有自有知识产权也无法实现独立自主转化。《物权法》废止后,大量本属于全民所有资产悄然沦为企业资产,成海量潜在流失国有资产,形成巨大黑洞空间;其中涉及国家主权完整的资产价值难以估量无法定价,而国企混合制经营只关注是否控股,不问国民企股权价值含量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团队可以处置资产作为企业赢利;又使国有资产进一步遭遇侵蚀。与此同时,科技中小微企业的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转化权,却被深改政策设置为只有国有研究院、大专院校独享的权力;各类规划安排的重大任务重点项目往往由国央企、地方国企与收益良好龙头民企享受;科技中小企业成产业园创业基地的租房者、技术转让者、大企业的专精特新配套协作者;新金融产品消费者,创业被服务对象、长期的被纾困者;若遇到经营困难或主动接受被兼并,或接受多元调解被友好兼并与破产重组。说好的国民企与大中小企业规则一致,权力平等、机会全然被抛在一边,国央企更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立法约束之外。全社会推行新型信用管理体制之下,政务诚信、司法诚信管理迟迟不见与社会信用管理、商务信用管理同步建设同步执行,公民和民企却早早受35项、14项联合惩戒约束。深改十年在利益集团控制下,是人民与民企的浩劫十年。
深改关于信用管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责任篇 |
深化改革,是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司法诚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产权保护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是深改之初,党中央提出的系列深改关键内容。
2013年11月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4年6月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
2016年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
2016年12年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
规划钢要提出的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首位是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政务诚信包括“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包括“法院公信建设。”“检察公信建设。””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在本次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务诚信被放在首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司法诚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按照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地位平等、规则对等、机会均等原则,再加上以保护产权为核心、强调政务诚信、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力度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依法治国负第一责任,人们相信,中国的深化改革不会差到哪去,只会越来越好。
中小企业发展由机会均等转而支持国企与民营龙头企业篇
2014年推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尚能做到不分国民企一视同仁;2015年再次修改后,却转而支持政府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真正的科技中小企业被排除在财政资金支持资助之外;2016年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脱离了真正的中小企业方向;2017年,《中小企业保进法》修订,明确删除对中小企业合法财产、合法权利、合法投资、合法收益的保护,确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而非直接支持中小企业。此后的各行业高质量发展也纷纷放弃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转而支持少数龙头企业。从2015年起,中国已开始从立法上放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财产、合法产权与平等经营。中国的立法合宪合法性审查已开始失位,政府关于深改走向的承诺已被破坏。
2014年月 |
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14年10月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5年7月 |
财政部修订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16年6月 |
工信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2017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发布 |
2014年,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九章46条,从总则、支持科技创新、改善融资环境 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国际合作、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附则九个方面提出管理办法。
第五条明确:“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在支持方向上,“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在支持方式、比例与限额上,第十条明确“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专项资金分类、投入方向与运用模式上,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第十二条规定“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在项目申报组织上,明确:“相关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下发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在工作通知下发40日内组织项目申报。”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本办法虽明确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引导应用的责任单位,但每项任务都没有落实牵头负责单位,未向基层政府布置落实;没有重点任务提出、没有完成进度安排,没有资金配套、业绩考核与保障措施,属于形式安排并不落实执行的扶持意见。
2015年7月, 财政部再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6条不再分章,与2014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暂行办法》提出的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直接无偿资助科技中小企业,转向支持各级政府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中小企业本身不在专项资金支持之列。
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但却未再进一步明确,《办法》按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分别按职能与任务的不同,给予什么样的差异化支持?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获得方式、限额分别是什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原2014版立法明确的对科技中小企业普惠式直接支持政策,在本次办法修订后被实际取消。
本次《办法》的修订发布,是对2014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方向内容的颠覆,也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支持科技中小企业的终结。
2016年6月,工信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包括支持创业创新在类的六大项任务,包括:一、推进创业兴业,激发活力培育创业主体。“二、提升创新能力,增强动力。”“三、推动转型升级,改善供给”“四、拓展内外市场,开放发展”“五、推进职能转变,改进服务”五项任务。并提出 六项关键工程与专项行动,包括:“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产业集群发展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专项行动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支持科技创新为主要方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支持中小企业“互联网+”之名,由国有研究院所及地方政府、园区大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之名,开放“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石油天然气、邮政、市政公用、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之名,抽出简化政府服务的“放管服”与“事中事后监管”深改意见;以支持中小企业入园集群发展之名,大建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科技创新孵化园;以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之名,大上管理培训服务项目;实质性支持中小企业的,只有支持少数个别中小企业往“专精特新”路上发展,做大企业的配套协同企业。
在创业兴业主体中,有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返乡农民工,却没了中小企业或民营科技中小企业;
本发展规划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提出的“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不相一致。自2015年起,各项改革措施以试行试点为主,广泛征求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的要求,被各项立法与深改实施行动方案抛弃,同时被抛弃的,还有人民与民企保护合法财产与投资的权力;享受改革成果的权力;中央政府的政务诚信、司法诚信、立法诚信,降至最低。
2017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发布,与2002版《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比,2017版增加了“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但删除了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删除了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从此,中小企业再难获得明确具体的法律保护。
据2002版《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而2017版《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从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到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深改后第四个年头,调整了支持方向。
科技体制改革、创新驱动与科技中小企业促进偏向篇
2015年1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多渠道多方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至当年9月,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出台,制定政策由普遍征求科技中小微企业意见改为征求专家意见;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由前期支持改为后补助;取消财政资金无偿资助民营企业,改为税收优惠;创新转型支持由一般中小企业均可可申请,转向仅试点支持龙头企业。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全社会可以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成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独享的政策。中央政府关于产权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力平等的承诺在实际执行时被彻底抛弃;
2015年1月 |
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5年5月 |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 |
2015年9月 |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
2016年2月 |
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2015.1 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共二十条,包括(一)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有利于激励技术创业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房租优惠、创业辅导等支持。(二)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三)加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建设。(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等。
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上,提出“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在协同创新上,提出“(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八)鼓励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 (九)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在拓宽融资渠道上,《若干意见》提出“(十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十五)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体系。”
在优惠政策方面:提出“ (十七)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凝聚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十八)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十九)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
《若干意见》显现了多渠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015年5月,国家陆续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以财政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处于早初中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和有成果需要推广应用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专项资金投资、各级政府补助补贴、示范推广应用、首台套设备与首次应用服务采购;社会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等多渠道多种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但无论是2015版《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均被各级政府人为删除,再也找不到原文。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提出“(一)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1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2.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政府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开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后补助试点。”“3.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4.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本次提出的科技深改意见,对国家科技创新的支持方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再次进行确认,从普遍征求科技中小企业意见,到仅开展高层次对象咨询专家和企业家;从财政资金在前期无常资助科技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到后补助;从普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到,支持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从财政资金支持为主,转向仅对特定行业实施减税为主;中国的科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彻底脱离人民立场,排除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科技创新前期支持与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推广应用与政府采购政策;使中国的科技创新政策,成为国家级科研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独享的支持政策。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提出“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大促进转化实施方向。明确“(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这导致中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措施,仅有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能享受。发明创新成果率占全国新增科技成果76%的科技中小企业,被科技部、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则明确排除在受益人之外。
按照法的公平、平等、普惠与人民性原则,以国家名义发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措施规定,应平等对待每位科技创新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然而本若干规定,却仅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
此后,各部委促进科技创新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出现了三大变化:一是陆续废止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技术促进类规章制度;二是科技项目征集都要求企业自身有研究院、实验室,或是企业依托研究院及大专院校,中小微企业若不具备只能依托研究院所、大专院校,无独立申报权,可以协同创新变成强制协同创新。三是各部委积极组建新的信息中心、发展中心、研究院或改革原有研究院,占领本部委管辖的全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包括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成立行业技术服务、科技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公司为本部委下属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类中介服务等。
国央企公司制、资本化未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保护产权安全篇
2015至2019年,我国推行国央企公司制改革,提出混合制经营与资本化管理的改革方案。却忘记及时保护产权;反而在改革前,加速废止各类资产、资金、产权、会计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又以财务制度改革之名,使国有资产以账面净值入账而非市场价值入账;明确以无偿划拔的方式注入全民资产投资,导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国企以管资本的方式授权经营,应强化资产评估与产权保护实际却仅关心股权比例是否控股,对全民共有资产的产权却直接下放授权,任由当前经营者处置;忘记《宪法》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仍然有效期内,处置资产需要同级政府批准;此外,国有投资公司一向明确投资方向为关系国家命脉、重大战略与市场调节失灵的产业方向,不单纯以赢利为目的,是不适合进行公司化资本化改革的资产管理领域。一旦国有投资资本化并以财务利益为唯一考核标准,意识着中国在放弃社会主义价值观,忘记国家投资使命走向唯利是图。中国的人大机关、纪检政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放弃了在立法环节,保卫社会主义价值观与全民所有财产安全,法制第一责任人在沦陷。
2015年8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15年9月 |
国务院 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2015年1月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2017年4月 |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
2017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11月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
2018年7月,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2019年4月 |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
2015年8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目的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专项中,提出“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五)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六)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
“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提出“(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十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提出“(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十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十八)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十九)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在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提出”(二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二十二)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国有企业实行商业与公益类的分类改革;公司制;设立有限公司及股份制改造;以管资本为主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推进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是本次深化国企改革的要点。本次改革也提出国民企权益混合、经营混合的发展模式。
2015年9月,国务院 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并明确“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本次混改,提出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包括“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在有效期内,在《宪法》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背景下,如此背离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混合制改革的意见能够提出并通过实属罕见!完全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五十二、五十六条规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国防设施、无线电频谱属于全民所有的硬性规定。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系列规定。中国的人大机关、纪检政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放弃了立法保卫国家财产安全,法制第一责任人在沦陷。
2015年10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改革原则。
本《若干意见》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及市场规则相矛盾的改革措施有三点:一是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基础上,提出“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在“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原则下,“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二是在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出“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 ”(九)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如此唯利是图的改革方案完全不能接受。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因为有自然资源与公共设施资产的公有制,中国共产党负有带领人民共同富裕的责任。国家管理经济不是简单的追求利益,而是兼顾公平平衡,国民经济地区差平衡、公私收益平衡、不同产业、不同职业间收益平衡等等,支持科技创新、扶弱助贫、均等化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一切公共领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赢利绝不是唯一追求。中国的国有投资存在的定位是专注于投资周期长、投资巨大,市场调节失灵,但却是国家重大战略的方向,包括利薄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无偿支持的民族地区扶贫弱势群体扶助、着重远期安全与社会效益的安全防卫和国防投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城市公园、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公共投资等等。只管资本不承担公共职能,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如果资本只追求经济利益,以管资本为核心的深改就不适合中国国情!第二,资本包含特定主体所有的全部土地、自然资源、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关键技术、人才、劳动力,其中土地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资产、无线电频谱与核心技术是社会主义国家核心资产,不能简单以股权比例与资本总值衡量,涉及国家主权完整价值难以市场化估计。第三,真正的公司制、资本化必须彻底遵循市场规则,为何放弃以市场价值入股国有企业,而是以划拨方式、净资产作价投资的方式注资组建新公司?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深改基础理论都不遵循,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理由何在?
国有资产处置只能按照市场价评估、在公共决策下处置,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一惯原则,然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原理之下,中国从2015年开始就以无偿划拔、净资产入账的方式对需要改制的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在此基础上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股份制的方式推进混合经营,中国国有资产的价值损失将难以估量!尤其是当国企拥有的资产是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时。然而,如此混合制经营却已经进行了7年!并且还在延续!
2015年12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除包括:《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等被废止。
深改之初一再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加强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结果深改刚起步就违反大量废止产业保护与信息管理类立法,中国改革推动者的政务诚信、司法诚信何在?
2017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推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提出“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整合三方面相关职能。’
《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取消与下放的事项”,未考虑到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应由人民参与决策后再作规定的基本原则。
据《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未经全国人大批准同意即取消的事项包括:“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中央企业年金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指导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审计报告;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据《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未经全国人大批准同意,不应对外授权的事项包括;“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审批中央企业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不应授权而授权的事项包括:“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中央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大额预算外捐赠、重大担保管理和债务风险管控。”
该职能转变方案,没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则保护国有资产与国有产权,甚至还在剥夺人民群众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权,连国资委自己,都在通过立法主动放弃国有资产的部分公共职能、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权。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在“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
“三、政策支持(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因记账规则原因往往远低于市场价值。既然是全面推进公司制,注册资本的确定,就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当前实际市值是多少就按多少价值确定注册资本。“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都背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深改原则。
2017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包括:《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留成油串换为国家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国外赠款项目下形成的资产加强管理的通知》、《关于防止逃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问题的通知》、《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在内的立法,被逐步废止。
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等九个方面提出改革试点意见。包括“一、关于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二、关于职工劳动关系”“三、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四、关于员工持股”“五、关于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六、关于试点联动”“七、关于财税支持政策”“八、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九、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由于九个方面都没有具体的规则标准,因此,是一个没有具体改革意见的试点意见,各执行单位自由裁量权很大。两方面明确存在问题,一是职工持股问题。国有资产绝大部分是全民资产,全民所有原所有权在人民,在没有经过全体中国人民同意,是否要你单位员工持股前,八部委有什么权力以深改的名义安排员工持股?二是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命脉,关系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在执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的中国,如何能保证军工企业持续赢利?谁在决定使中国的军工企业也公司化与股份制?军工企业以赢利为目的,世界和平的机会在哪?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点意见主要有“(一)功能定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按照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要求,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二)组建方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权(资产)或部分股权....”“(三)授权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五)运行模式。3.选人用人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 5.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股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工作的综合效应。”
以上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有几方面违背了依法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规则:1、既然知道自己是投资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市场调节失灵的领域,怎么能只考虑财务赢利性?战略责任、社会责任才是国有投资公司最重要的存在价值。2、盘活国有存量(变卖、出租、抵押)资产岂能作为赢利来源?这不仅是涸泽捕鱼,也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所允许。3,既然以公司制改革参与市场经济,无偿划拔不应是国有资本注入方式,而是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入资本;4、董事、监事的选择不应只在侯选人员库里,应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向全社会选拔任何有能力、有责任、有兴趣、有担当,且愿意向国家缴纳更高比例收益的中国公民;5、若以赢利为目的,国有投资公司的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必须以一定价值的个人资产作为担保,赢利分红、损失赔偿,否则不是市场化管理。最后一点: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决定了它不应该实行公司制市场化运营。
2019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提出“国务院授权国资委、财政部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代表机构作为授权主体,要依法科学界定职责定位,加快转变履职方式,依据股权关系对国家出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出资人代表机构以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人代表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有关要求,....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维护好股东合法权益。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战略引领,自主决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围绕主业开展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可视同主业投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依规审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公司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负责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不含中管企业),积极探索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批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员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开展股权激励,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作为投资性收入,不与其薪酬总水平挂钩。”.....“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遵循有关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规定开展国有资本运作。”
“(二)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对未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要充分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对集团公司层面实施监管或依据股权关系参与公司治理,不干预集团公司以下各级企业生产经营具体事项。对其中已完成公司制改制、董事会建设较规范的企业,要逐步落实董事会职权,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明确由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风险内控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股东职责等事项。”
关于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三)优化集团管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以对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战略管控和运营管控相结合的模式,重点关注所承担国家战略使命和保障任务的落实状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在所出资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资本流动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股权运作、价值管理等能力,通过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后投向更需要国有资本集中的行业和领域。”
以上分类开展授权放权管理模式,有几大问题:1、中国国有资产均全民资产,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还未废止时,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就下放资产管理权,违反了《宪法》规定。2、全民所有资产处置权益在全体中国人民,岂能用于经营管理者与员工进行股权激励?3、国有投资运营公司一向是投资国家重大战略、市场调节失灵的产业方向,岂能唯利是图将财务管理与赢利作为唯一?
违法上级法律法规定立法或处置资产,都是严重的行政违法和政务失信行为,需要及时纠正、给予失信公示,违法惩戒,保障全民共同资产的合法利益。
混合制经营存在公私不清的问题。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原始股权是以无偿划拔及净资产投入方式注册的,股权价值被严重低估,且投资的方向非一般民营企业可以进入,任何的混合经营都是严重侵占国家利益。5、原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理、重组涉及产权变化,都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市场公开竟价转让,且需要提前经同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要兼顾国有资产保值与员工善后,非可授权放权事项。
2020年,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发改委、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签署文件,发布《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该文件规定“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腐败,是存在于中国的最广泛腐败问题,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是在各类项目工程建设领域放弃反腐!
当初深改之前一再承诺在各方面加强审计,尤其是国家投资领域,而今却直接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的政务诚信在哪?谁来对国务院内五部委的系统性履职失信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系统)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央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中央企业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
“中央企业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及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要加大境外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境外检查全覆盖。每年对境外产权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整体情况及规范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估值)及流转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等。中央企业对境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从2015年废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到2021年加强境外投资与资产管理,中国用了6年回归保护国有资产,但远远不够。
当深改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定位为创新促进,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却固定在国家级研究院及大专院校身上;同一班深改政策制定人,却以无偿划拔、以净值入账作为注册资本的方式,只管资本不管资产、技术、债权、劳动力时、放弃承担社会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环境效益责任、下放资产处置权的方式,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化、股份制和资本化管理。中国的深改队伍中,混进利益集团代言人,且占据核心高位能起决策作用。
高质量发展之下支持个别少数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利益受损篇
2018年至2019年,多部委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却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科技中小企业成为创新产品采购方、新兴市场消费者,真正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因收入低投资能力不,被固定在创新市场消费者、转让技术者、接受兼并重组方、为大企业配套“专新特新”协作单位;民营企业独立自主向科技创新要发展的权力被剥夺;高质量发展从保护产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到支持龙头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由建议融通到仅支持融通,深改办对于想支持的方面,明确具体且敢于突破《宪法》规定创造性给予支持政策;对于不想支持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具体措施,没有组织实施单位和任务分解,没有资金保障与进度控制,只能看看。中国的深化改革明确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变成“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18年5月 |
科技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8年11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2018年11月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18年12月 |
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
2018年12月 |
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19年11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
2018年5月, 科技部 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创新、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军民融合、国际合作等加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四)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五)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六)力促民营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七)加强优秀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育。(八)加强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培育。(九)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十)完善科技金融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军民协同创新。(十二)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十三)引导民营企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高为民营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创新模式,建立一批特色鲜明、创客云集、机制灵活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建立民营企业双创导师队伍,开展灵活多样的创新创业服务。支持民营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推动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成果转化配套服务。依托各地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组织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咨询等智力支持。推动民营小微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深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及无形资产税前摊销、政府采购、科技金融等普惠性创新政策落地实施,取得实效。推广实施创新券政策,开展创新券跨区域应用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推动更多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指导意见》提出的支持政策,延续了2015时深改对一般民营科技中小企业的态度。继续支持各级政府加强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建设,不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推广应用、补贴补助、政府采购支持;继续强调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对普通科技民营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以协助转让技术与知识产权为主;对被认定为科技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与给予税前成本损失,当初号召民营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明确写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里的“重点支持早中初期科技中小企业”,通过给予“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全然抛在脑后。科技部与工商联合会联合发文,虚晃了全国科技中小企业一枪。
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主要任务包括:“行动一: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一)深化基于供应链协同的融通模式;(二)推动基于创新能力共享的融通模式;(三)推广基于数据驱动的融通模式;(四)打造基于产业生态的融通模式”“行动二: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 (五)推动生产要素共享(六)促进创新资源开放;(七)提供资金人才支持”“行动三: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九)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计划”“行动四: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十一)提升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行动五:优化融通发展环境(十二)夯实网络基础(十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十四)深化对外合作”。
“发挥龙头骨干对供应链的引领带动作用,在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形成10个左右带动能力突出、资源整合水平高、特色鲜明的大企业。推动建立联合培训、标准共享的协同管理体系;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供应体系,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建设,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形成10个左右数据规模大、集聚能力强的企业。集成具有较好数据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平台对外提供服务,通过共享平台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扩大数据规模,强化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大企业闲置资源和中小企业闲置产能,推动制造能力的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信息支持,包括上游产品供给、下游产品需求、产品质量及流程标准,提高全链条生产效率。”......
“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600家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由于本“三年行动计划”是在全国范围内培育50个大园区吸纳中小企业入驻聚集全产业链,帮助龙头企业聚焦中小微企业参与下游配套协作,因此支持政策很给力。保障措施包括(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调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和智库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融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动态跟踪、宣传推广融通发展新模式。”(二)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三)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拉动各类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引导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四)加大融资支持各地相关部门建立融通发展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金融机构增加融资供给。”“五)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宣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加大对各类融通发展模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平台载体的宣传力度。”
如此大力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将建议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变成仅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中国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已不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是权力与金钱“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18年12月,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提出“一、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据附表1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为:第一类 农林渔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资产总额>1000亿;营业收入>1000亿; 第二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资产规模>1000亿,营业收入>100亿;第三类采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资产总额>1200亿 收入总额>800亿;第四类 房地产业;建筑业 收入总额>1000亿,营业收入>300亿;如此优质企业,是各行业全国十强企业的机会,普通民营企业基本够不着。
2018年12月《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本通知共提出十条措施,包括“一、依法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二、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三、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四、引导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五、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七、推进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八、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九、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十、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每个方面都没有具体措施,没有组织实施专章,没有落实责任单位,没有任务分工、组织实施进度安排、资金安排、执行考核,该通知只能看看,不具有可实操性。
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提出六项重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三)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四)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五)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六)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
“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开展“信易贷”过程中,由于企业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银保监会牵头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机构共享共用信用信息的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定期总结工作成效。”“依托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信用中国”网站、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和个人对“信易贷”的知晓度。......”
保障措施,包括:“(一)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二)保障数据安全”“(三)维护主体权益”“四)加强风险防控”“(五)加大宣传力度”。
帮助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用贷款;为银行发放“信易贷”产生的借贷风险给予“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的超级待遇,深改办一次次突破《宪法》,为特定群体在指定领域里经营,为其投资安全与赢利提供强有力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位于“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17年至2022年,各行业均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大多仅支持少数个别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单体冠军、标干企业、独角兽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无偿资助、补贴支持、政府采购支持。中国工信部的每日工作,就是组织申报、审查、核定指标、发放财政资金。企业申报要件,而是年收入超过从300万至2000万的收入证明、服务业绩证明;至2019年后,年收入标准固定在超过2000万以上。中国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最终以深改办、科技部、工信部以“支持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之名,转化成支持极少数个别龙头企业;而真正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中小微企业,或转让技术、被收购、找个研究所依托放弃后续科技成果或全部科技成果、成为大企业的配套“专业特新”企业,是仅有创新发展出路,被存在于中央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利益集团外来势力渗透者,花式剥夺。(著作权所有,使用请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