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4年,又一批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包括《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及《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等等,这些规划执行下来,又有一大批土地以用途调整、重点项目建设之名,更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固定资产、生产资料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人!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作为长期生活在长江经济带流域的中国公民及规划区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我应是法定应被征求意见人之一;按照2014年前规划编制及征地规则,或有属地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电话征求意见;或由相关部门发送短信,传递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被邀请参加规划调整坐谈会,但是,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被反复被修订后,我不但没有被任何征地机关征求意见,就连想在国家与地方政府网站看看法定必须公开的《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相关重点项目全文原文,都无法实现!
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谁来保障我及1亿长江经济带沿线人实现《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谁来纠正被修改得面目全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谁来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进入可执行状态?谁来推动保障农民权益的立法及时实现?
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项目工程投资咨询师,笔者梳理了当前我国规划批准后,从纸上改变土地用途,到上项目以实际行动改变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全过程如下:
1、某项国土空间规划或专项规划得到批准,你的房屋或承包租赁土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工具在规划区内,处于土地用途被调整改变的区域;
2、某天,你突然接到通知,你家的房屋或承包经营用地因为某个重点项目要被征地,你突然才知道这个规划的存在,然后紧急初步了解规划与项目建设内容;
3、你被居委会或乡村政府征地机关发放项目告知书及征地工作手册,被告知项目建设内容、重要性,征地范围内容、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并被要求登记财产、涉及人口,现工作单位与收入,2个月内给出意见;
4、作为原产权人,你只能在规定的框架内提意见。想拒绝被征地不可能,因是规划严肃权威,政府主导的重点项目是政治任务;想提高安置补偿标准,一切标准规则已写在工作手册里法定化,不可能!
5、被动接受不动产资产评估与数量质量核实(不含无形资产、可移动资产);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接受评估也拒不接受财产核实的,被开出行政通知书;
6、双方就原产权人名下被征收的不动产进行数量核实、价格认定;就安置补偿人数、安置方法、补偿最终方式结果进行讨论;能达成一致的,签订合同,领钱、交出相关财产权属证件。
7、拒绝接受被征地,或拒绝接受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标准的,被综合执法部门开出行政裁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征地方给出的评估与认定结果及时履行;有异议在规定时间提出;不提异议视为放弃权力,到期直接提交法院,申请执行及强制执行;
8、裁决书限定的时间到期,仍拒绝接受征地或接受安置补偿标准签订协议的,被征地方组织材料提交法院申请执行;仍拒绝执行的,由基层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实施强制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强制执行期间内,征地方再找原产权人谈实施多元调解,同意接受调解的,从失信名单中解除;原产权人可正常工作生活;仍拒不接受征地补偿标准条件的被失信人,除了仍被征收土地房屋等财产,还要接受从业与任职资格限制、行业准入限制、以及“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3.使用草原限制。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35项联合惩戒,丧失在中国大地上的生存权。
在全过程不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与原产权人意见情况下,全过程不核实有多少人民群众同意即通过的各项规划,以如此强悍的行政与司法联手的措施保障其“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项目建设与投资人权益,谁来保护6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其他合法财产权和持续生存权?谁来保障中国人民参与国家规划制定的决策权、参与重点建设决定权?
深改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意在维护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发布,第三条明确“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涉及农民权益保障,第七十一条确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条即明确“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发布,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原第十五条明确“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发布,第二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明确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明确“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2008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
“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确认是核心章节,被放在首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保卫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以上立法的根本崇旨。
2014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专章全文被删除,土地登记发证制度被删除;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被改,导致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保护之列;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规则被改,土地征收上升到条例专章表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2020)》和《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先后发布,大规模征用城市近效农民耕地以实现城镇化;大规模征收林地、草地、园地及养殖水面用地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布置石化产业被提上记事日程。两办公厅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16项保障农民权益意见却无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却需要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发布,首提在全国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本年开始,深改创新的试行试点措施被滥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被抛弃,各领域深改指导意见,开始凌驾于《宪法》及行业基础法之上,成为后期修订行业法、推出行政执法与编制规划的权威依据;广大农民成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2020)》制定发布,提到“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城镇化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城镇化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城镇化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提出“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原则,如此多好处,在组织实施专章里,却未提广泛充分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尤其是近郊农用地使用权农民的意见,未提农民是否接受规划愿意交出土地用于城镇化建设,更未提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及城镇化中普遍受益。
在“开展试点示范”专章里写到“本规划实施涉及诸多领域的改革创新,对已经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如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发展等,要加大力度,抓紧解决。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如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建立创新行政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要选择不同区域不同城市分类开展试点。”
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尤其是依法征求土地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意见,尊重人民群众处分自有财产的自主决定权,本是编制规划、出台新法新政策不可忽略的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本次深改之初,由实施城镇化提出的试行试点,不论人民群众同不同意,先执行再说的做派被用在行政管理上。“我以为你需要”的管理模式被提出,以公平公正公开机会平等为基础、照顾多数人利益需要的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由此被破坏。
2014年7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发布,我国土地管理政策发生巨大变化。首先是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表述,被整章删除。土地利用分类规则与被保护对象均发生改变。
据2011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而2014版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由2011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到2014版的“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没了“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约束,再加上耕地保护政策变化,原农用地普遍受保护的局面被打破,由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受同等程度保护,到仅有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保护之列,农用地被保护范围大幅缩小。据相关法律规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部分,约占耕地总量的80%,仅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首先就破坏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制度;更重要的是,大量既不属于耕地又在城镇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之间的林地、草地、园地、水域及养殖水面等其他农业用地,则成了被侵蚀的对象,不受任何法律与政策保护。这些农业用地正是后期开矿、建化工园、商业化林地的重要产权争夺对象。
2014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删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背景下,却增加土地征收专门章节,按照立法的权责义务对等原则,谈土地征收必先明确土地权属确认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明确确权登记发证规则,然后再表述如何依法征收原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人名下的土地权益,以及附着在其上的房屋所有权、苗木、粮食作物及蔬菜等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权益。但2014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却先去除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范围及登记发证制度一切内容,再上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
2014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公然违反《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私人合法财产不得侵犯的规定,显示中国的权威立法机关在当时已被严重渗透,渗透者利用非专业人士对房地产与土地管理领域专业术语及含义的不熟悉,利用立法权放弃保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侵蚀属于全民共有与公民因承包经营而拥有的土地权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保护在实施条例中删除,就等于在实操执行中放弃保护。如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不保护全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又如何保障其他相关法律落实保卫全民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大量保护农民权益原则性意见,却没有组织实施措施和落地执行的责任单位,是一部无法执行的空法。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4项原则。
明确“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等十六项规定.
《意见》提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由于没有组织实施和保障专项,没有责任单位与资金配套,最终停留在只是意见上。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将大连长兴岛、河北曹妃甸、江苏连云港、浙江宁波、上海漕泾、广东惠州和福建古雷,确立为七大石化产业基地。而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这七大石化基地,除有福建古雷外,其余六大石化产业基地均设在在人口密集的优化开发区域.“减少工矿建设空间和农村生活空间,....把恢复生态、保护环境作为必须实现的约束性目标。”是全国主体功能规划对六省六市的约束性要求。
直接提出布局方案,不再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尤其是不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是本次石化产业布局方案能够通过的主要原因。否则在《全国总体功能区规划》还在生效期,如此布局方案如何过得了专家评议与属地人民提意见关?但国家发改委此番作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原则,还严重违反《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控约束,将属于优化开发区域的辽宁大连、江苏连云港、浙江宁波、上海漕泾、广东惠州布暑重污染的石化产业,彻底破坏《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优化开发区域的原则性定位,以及对广东、辽宁、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的产业功能定位。
本年同时修订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护航城镇化规划和石化产业布局方案实施。
2014年,是中国立法机关是被西方势力渗透严重的一年。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在实施条例环节被删除,不再受法律实操保护;国家建设由保护环境保护农用地为要,被调整为侧重城镇化建设与能源化大开发,并以编规划调整土地用途以固定重大重点项目整体推进;环境保护的基层国策因《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而被破坏,人民保护环境的检举举报权被剥夺;《预算法》由中央财政不列赤字改为可列赤字,由当年量入为出的收支控制原则改为实施中长期财政政策,只为长期向新型城镇化建设与能源基地建设提供持续的财力保障。
2015年5月,《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发布,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调整为优化发展、适度发展与保护发展的全域发展,并大量安排农业开发与污染治理项目,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成省长负责制任务;同年11月,《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发布,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却没有落实责任单位、无具体内容、无实施进度约束与保障措施。2016年6月,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提出流出方为产权权力人,自此赋予村集体组织流转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力。
2015年5月,农业部发布《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将全国农业用地划分为优化、适度、保护三大发展区域,其中(一)优化发展区。包括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和华南区;(二)适度发展区。包括西北及长城沿线区、西南区;(三)保护发展区。包括青藏区和海洋渔业区,在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并提出了5类农业重点工程:(一)水土资源保护工程 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水土保持与坡耕地改造项目、高效节水项目、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项目、农业资源监测项目;(二)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工程 包括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项目、化肥农药氮磷控源治理项目、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三)农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草原保护与建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水域生态修复项目、农业生物资源保护项目;(四)试验示范工程 包括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项目。
将限制开发区域变为优化发展、适度发展与保护发展的全域发展地区,由中央政府组织大上农业开发项目及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交由第三方公司完成,并明确对规模经营项目重点支持。既打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深改原则,人为干预市场大上农业大开发、环境污染大治理项目,又突破《全国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农产品主产区是限制开发区域要控制开发强度的要求,同时存在忘记征求原属地承包经营主体农民的意见、忘记“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性规定。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的关键领域和重大举措主要包括: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关于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重点,深化配套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林木采伐权,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调动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研究提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指导意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关于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若以上改革措施能够具体落实到位,中国的农业农村改革或许可以朝着“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遗憾的是,此方案却没有落实责任单位,没有分工合作、无具体工作内容、没有实施进度列出,没有资金与人员保障措施支持,两办公厅在执行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上,画了一个空饼。
2016年6月,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第四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这使得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第六条明确规定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变得不确定。
2015年7月《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通过设置高门槛,剥夺了全国基层村集体组织均等化享受农业规模化发展政策;2017年10月《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存在先推动农村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再推动引导农户长期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2018年,《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几部委及农业很行通过仅给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支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政策的方式,推动各地被迫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均等化享受产业政策、融资政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被打破。
2015年7月,《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改革意见发布,提出“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二、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五、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据此通知,只有全国农业100强、各省农业10强的农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合作社,方有财力实现先建后补而享受到该项政策。本次调整和完善政策通过设置普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突破的门槛,排除了全国基层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的机会,使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极少数大型农业企业的特权。
2017年10月,《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一)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二)龙头带动,合理分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总体要求包括“坚持市场主导。”“坚持农民自愿。”“坚持民主合作。”“坚持兴农富农。”要求“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二)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四)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四)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健全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通发展 (一)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七、完善支持政策(一)优化政策配套。落实中央各项支持政策,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地方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 (三)落实用地保障。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存在着先以政策引导农户联合经营,再以优先支持龙头企业等倾向性政策,推动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的现象趋势。
2018年3月,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联合推动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一、试点任务和范围包括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省(区)作为试点省份,时间段:2019—2022年,明确“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其发展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其他新业态;对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资需求,农业银行优先调查、优先审贷、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对于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贴息支持范围的,农业银行优先放贷。”
以仅给予农业经营联合体享受特殊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推动各地因经营竞争的需要,被迫建立农业产业联合体,不应是部委行为。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国有银行,应为全国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农业经营户、家庭承包户,提供标准一致、机会均等的产业支持政策、用地政策和信贷服务,使大家在平等竞争、自愿自发与改革创新中,完成优质农业联合体组织建设。
2016年,农业领域深改统领政策《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出台,对应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同年出台,先有法、后编制规划的规则被打破。《种子法》、《农田水利条例》、《兽 药 管 理 条 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业法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主体均未被设定职责权力义务,农民权益保障专章缺失,法律从维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与公平公正转而成为编制规划上项目依据;在未形成立法共识领域,指导意见被当法用成为编制规划上项目依据;编制规划安排项目征地必须征得农民及村集体组织意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农民同意未被提及。
2016年1月,两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如何促进农民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是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其中“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等为首要任务。规划提出“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30项任务。
2016年10月,与《若干意见》相匹配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发布,本次提出的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全部配有落实责任单位、明确的重点项目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如责任单位明确: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一)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由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参与。(二)提高畜牧业发展质量。农业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参与。......二、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一)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参与。(二)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中国气象局、银监会等部门参与。......三、提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 (一)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科技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中科院等部门参与;(二)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农业部、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部门参与......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一)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央农办、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与。(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参与。(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央农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与。.......
本次规划的重大工程,均有落实责任单位。创新强农重大工程(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参与;(二)现代种业建设工程。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参与。(三)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驱动工程。农业部、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参与。....协调惠农重大工程 (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参与。(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参与。绿色兴农重大工程 (一)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参与。2.生态保护修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牵头,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参与。....(二)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工程。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牵头,财政部等部门参与。(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参与等等。
保障措施包括,“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业部牵头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推进规划任务的组织落实、跟踪调度、检查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二、逐级衔接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各省(区、市)要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业现代化推进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规划任务,细化政策措施。....”三、完善考核机制“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考核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四、强化法治保障“依法构建现代农业治理体系,加快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集体与农民权益、保护农业资源环境等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划执行期五年,支持的却是极少数个别。如“打造1500个“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培育1万家左右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成10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省、100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区、1000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基地。”“改善200个农业重点实验室创新条件,提升200个国家农业科学观测站基础设施水平,建设200个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创建500个全程机械化示范县。” 使广大农民均等化享受农业现代化政策、缩小农民间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不在本次规划实施目标之列。
本次规划,未提出广泛征求广大农民意见,听取项目所在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约束性意见,也未提出保障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产权权益的意见。
2016至2019年,《种子法》、《农田水利条例》、《兽 药 管 理 条 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续出台,以上所有立法中,相关主体农业主管机关、农业监督机关、农村集体组织、农业企业、农民,农村合作社,均设定各方职责和权力义务,行政执法与权益保护的基础依据缺失,不得与禁止事项不足,未匹配《农业法》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权益专章,执法监督及法律责任专章或有或无。共同点是:都提出了行业管理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则,各行业都可据此编制专项规划。
2016至2019年,国务院陆续发布《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草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陆续发布,与之匹配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年)》、《全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粮油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0年)》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 也相继编制出台,各规划的实施措施中,全部缺失征求农民意见、保障农民权益提示,缺失必须征得农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方可上项目及实施征地的强制性规定。却有大量项目进入上马启动状态,中国有大量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生活资源所有权,随着项目建设推进、土地征收而处于易主中。
2016至2019年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资产所有权由全体村民集体行使被打破,变成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森林资源,提出按承包关系确权,对公益林与商品林均提出资本化改革意见,深改指导意见再次在涉及土地和自然资源产权变革领域凌驾于《宪法》之上,一些部委甚至在正式的改革试点来临前半年,提前废止相关资源、资产、资金、产权管理制度,使本部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保护处于混乱无序中。
在正式的自然资源资产及农业领域改革到来之前,一些部委反常的提前清理废止,而不是冻结与资源、资产、资金、清产核资、财务管理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016年4月,林业局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包括《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等森林资产管理规定被提前废止。
2016年5月,农业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决定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包括《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涉及清产核资与农民身份认定的规范性文件被提前废止。
2016年6月,水利部发布《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水利电力部中小型水利施工专用机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小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被提前废止。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提出“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七)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八)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九)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十一)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我国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涉及林业权产权制度的任何变革,都需要经全国人大提案,全国人民共同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才能最终形成决案调整立法。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国有森林资源提出确权到承包人,并对公益林与商品林均提出资本化改革的意见。本林业权产权改革制度已经凌驾于《宪法》之上,更为反常的是,相关部委都提前半年,作出废止本行业国有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类规章制度的行动。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改革原则明确“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主要措施包括“(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
“(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
但就是本指导意见的第七项,恰恰是不仅把农民权力改小了,还剥夺了村集体组织内每位农民平等享受自主决定土地所有权是否变革的权力。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农民对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绝不是一个深改试行试点就能决定的。正确的做法应是提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经全国农民一致讨论通过完成《宪法》修订方可执行。而本次仅仅深改之名,未经人大提案及全国人民讨论,由少数个别领导层以坚持党的领导名义敲定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2016至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对失信人实施35项联合惩戒,其中涉及农业有8项;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司法执行加入信用惩戒专项;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发布,8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位列其中;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用于政务管理,司法权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属品。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对失信人实施35项联合惩戒,其中涉及农业的主要有8项;包括(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三)任职资格限制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四)准入资格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五)荣誉和授信限制3.授信限制。(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3.使用草原限制。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 22.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将信用违约上升到司法违法,并实行一项违信35项联合惩戒,背离了民事、行政、刑事处分的“有罪有罚、无罪不罚、罪法对等”原则,使中国的独立司法权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品。
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发布,受理范围包括“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该以信用为基层的新型监管机制指导意见的提出,标志着中国不再是依法治国国家,也不是真正意义的依信用治国国家,更不是尊重人权的国家。当人民因合法行使私有财产处置决策权而拒绝征地,却会遭遇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并由行政执法上升到司法执行,最终被列为失信人以信用联合惩戒剥夺当事人除选举权以外的一切权力。这是什么信用管理体系?作为合法的城镇土地使用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及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没有征求原产权人意见,原产权人既没有书面或口头表达同意规划,又没有在政府安排项目时表达书面或口头同意项目上马,政府想要购买本人名下土地与房产时,本人也未与政府签订合同表示同意卖房卖地,违反的是什么信用?是谁在违反《宪法》与《党章》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承诺?谁在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到底是谁在失信于谁?
此后,国务院办公厅陆续出台《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等。凡2016至2020年间实施了中央与地方划分事权和财权划分改革的管理领域,均推出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执法目录。
将非诉讼纠纷纳入行政裁决事项,然后以裁决结果申请司法执行,再以信用管理推动35项联合惩戒,是重大的国家管理体制变革行为。必须交由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征求意见,最终提交全国人大上会讨论,全民一致同意后再推动修宪,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完成行政法修订和司法规则调整,才是正确的国家管理体制变革推动程序。
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依不动产登记规定被删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删除;农村集体土地不再只由本村村民持有;土地流转不再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农民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身份被弱化甚至否定。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表述被删除;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表述被删除;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不受民法典保护;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矿山开采上升到公共利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再下放,农民丧失行使土地所有权权益资格与保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
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版第十二条继续明确“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却删除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十三条由2004版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调整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删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删除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4版第十五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样被删除; 2004版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被整条删除;2004版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被整条删除。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再确权登记发证,意味着国家不再站在保护产权的高度保护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村集体出让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如此大幅度调整中国基本土地制度上的权利关系,等于彻底改变中国执行了74年的农村集体土地由本村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归宿的表述却始终未变:“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本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以否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租赁使用权的方式,不再对农民承包的本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发证,而是只认村集体与村民之间是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这等于大幅弱化甚至否定农民作为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人身份。
如此偷换概念剥夺农民作为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人身份,提案专家无视了《宪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规定,能通过并完成修订《土地管理法》,再次确定中国的立法机关遭遇西方颠覆政权势力渗透,对手在暂不谋求军事占领中国国土空间时,利用立法由人大党委会少数人讨论决定的机会,大面积渗透拉笼立法机关关键人,从立法调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民的权力行使资格上,实现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权力集中在少数村干部手里,不再需要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最低标准,以此保障前期编制的规划安排的项目能顺利实施,再通过拿到项目建设权实现土地权益转移,如此作为,不仅违反《立法法》及《宪法》,同是严重侵犯6亿农民的核心利益!
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原2009版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的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述被删除。显然,这种删除违背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是在企图脱离社会主义的自然资源公有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2002版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被删除;增加了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2002版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被删除;原2002版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被删除。
这意味着,超过5年的长期流转可以变更经营权登记;同时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也可以是发包方,不再要求一定是承包方。而在2014年改革初期,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时提出的:“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早已被遗忘。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据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定,资产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据建筑领域资产分类,资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对应;流动资产与动产对应,无形资产则是包含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水域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有价无形资产权益,无形资产以登记备案的方式确定权益。在会计与投资领域,无形资产均按市场价值计价入账。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只提不动产与动产在征收时可依法得到公平合理补偿,事实上是排除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水域权、特许经营权、著作权、发明专利等高附加值财产权力受到民法典保护,在项目建设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市场价值补偿。
很显然,《民法典》在修订时不但没有全面征求行业专家建议,还利用普通人对于财经、建筑与投资领域专业术语及专业知识的不熟悉,加上反向宣传迷惑人民,实现了不保护所有无形资产的图谋,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承包经营权、矿产资源权力、水域权、林业权,加上一切科技发明成果发明创造权,从此受到重大打击。
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表述被全面删除,土地征收被上升到实施条例,再有矿山被列入为了公共利益征地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此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对本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是否处分的自主决定权;三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将审批权全面下放到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违反了《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关于保护土地所有权、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性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全体村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具有同等权力,非因重大公共利益及国防建设需要而发生的征地,或即使有公共利益需要,当地仍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拒绝被征地的,均应被尊重。
当《土地管理法》删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删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删除“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民法典》不承认无形资产,不保护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矿山也列入公共利益事项,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到基层,中国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益行使与被保护的归宿感,在一次次法律修订中失去。
以上立法修订,不仅没有征求全体中国公民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人农民意见,更与《宪法》、《土地管理法》的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相背离,是必须立刻改正的立法。
2021年1月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给了部委与地方政府超越上级的处罚立法权;2021年4月《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使综合行政执法成基层政府重要工作,以保障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实施;包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关于综合交通、自然资源、应急等领域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纷纷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权快速通畅行使;国务院出台《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重要规划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落地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人员、装备、经费保障。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发布,第二条就突破《宪法》规定,给予行政执法机关超级权力。“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将原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扩大到“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二点均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也突破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021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提到“....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支持群团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将把基本公共服务商业化对外委托,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并明确行政执法服务于“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中国自此由服务型政府变成行政执法型政府,被排除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保护之外的耕地承包经营者、林地承包经营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及其他农用地承包经营者,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2021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深改涉及的经济行为与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一切司法保障。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五、六、七条明确“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举报,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线索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其上级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此项《工作规定》的出台,堵住了对未经审判直接执行行政法律文书有异议的行政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异议权,再一次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违法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执法,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力。
202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有总则、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条件保障、执法监督及附则六章,笔者通阅全文,却看不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与执法内容是什么?执法机关的职责权力义务是什么?被执法对象是谁?被执法对象的权力义务又是什么?却清晰知晓各层次执法机关与权力划分,执法机关获得的执法保障。
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保管处置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办公用房和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农业行政执法执勤用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
.....
202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并明确三年提升工作的重点任务“(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如此全面系统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保障,相信中国的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能得到全面保障,但处于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红线与城镇边界之外的耕地、林地、草原、其他农业用地的所有者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存权,谁来保障?
2020年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出台,农民是否同意被征地的表决权被部分村民代表;《“十四五”新型城镇规划》《“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大批城镇、农业、交通、应急、国土空间建设规划被批准上马,在放弃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情况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被代表的情况下,农民的合法权益遭遇前所未有侵蚀。
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提出“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正是“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了问题。常态下的中国农村,青年中年人基本处于外出打工状态,参加不了当地的村民会议。而一些年纪较大的老人常因文化水平不高等原因,拒绝参与项目征地意见征集活动,参加也因为不理解项目建设能对自己及自己的家人产生什么影响,而无法提出有效意见。中国必须回到由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方可实施征地的,回到遵守社会主义公有制赋予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全体村民共同行使的正确轨道上来。
2021至2024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涉及需要征地的非农业类规划主要有《“十四五”新型城镇规划》、《“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新型城镇规划实施方案》、《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等等;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发布涉及需要征地的农业类规划主要有《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十四五 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全国饲草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等;
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包括《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等。
在中国,将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一个主体变更到另一个主体,第一步就是完成规划编制或修订,通过规划调整土地用途首先是实现纸上变更,再通过详细的项目安排、土地征收、土地再出让与项目建设推进,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易主。能够实现土地权力的轻易变革,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重要特色,是社会主义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要保障。前提是人民群众相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信国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地,相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承包经营用地在被国家征收时,自己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保障与可持续生存保障,相信人民会随着国家的项目建设,生活越来越好。
可从2014年开始,中国的立法修订、规划编制与项目建设推进开始变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被弃而不用,试行试点被滥用;一些立法宗旨原则好看,实际执行却是剥夺人民作为全民公有财产主人决策权和私人财产保卫权;一些保障人民权益的立法法条好看,却没有落实责任单位、实施措施和人员资金保障;一些剥夺人民权益的立法,却能被快速完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被提出重大任务与年度建设计划,并被以行政加司法权力联合保障着快速执行。项目建设全过程,参与权几乎由政府及各级国央企能垄断;事中与事后的成果享受也往往只设定少数个别受益。大量5年期规划10年期规划总投资往往在十万亿至百万亿间,设定的受益人群却不是全民均等,而只是100个典型、2000个示范、10000个或30000个高新技术企业。现状是,中国许多领域企业过百万,从业者过千万,再加上中国有8亿劳动者、1亿市场主体,中国的深改政策已严重跑偏。当初提出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兑现,“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没有兑现。
在极少数人受益的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却因被排除在征求意见对象之外,被剥夺自主决定权,被限制控告权、司法权,被综合行政执法执法、被35项联合惩戒压制,成为基本人权无处行使、财产权与生存权被剥夺的改革受害者。
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制度,土地森林水域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公有资产归谁所有,代表一个国家姓资还是姓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一直未变。“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没有变;国有企业管理的一切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没有变。变的只是被赋于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参与管理国家决策的一群人!
期待本次两会,及时修订被西方渗透势力悄然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森林法》及一切涉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规章,坚决保卫中国各项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规则,保卫中国公民自然资源与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人身份;完善人大议事规则,严格执行立法与规划编制的广泛征求人民意见和必须征求原产权人意见的规定,使每位公民的国家主人身份得以体现。切实归还中国农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决策权,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的自主决定权,使每个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户、生产经营者能公平平等享受各项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补贴政策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使每位农民辛劳付出实现的劳动成果有安全保障,使中国公民靠本人劳动及国家公权保护,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著作权所有,使用请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