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可获1000万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获600万元补助,首次通过认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获最高50万元奖励,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5年内每年可获500万元补助……
3月25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关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等4项措施。据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4项措施共有29条,重点突出一个“实”字,这一系列力度空前且务实的政策豪礼,将强势激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活力。
其中,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共有6条举措,黑龙江省将围绕省“百千万”工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黑龙江省高校院所和企业联合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加速产业化。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省“百千万”工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黑龙江省高校院所和企业联合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吸纳引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加速产业化。
●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研团队提供全程成果转化服务,支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市场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设立技术合同代办机构。支持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支持各市(地)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黑龙江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方式,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将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自然科学研究人才评价范围,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
●完善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制度,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和报告制度。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省级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政策链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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